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合同物流事业部,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姆莱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潘雪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颖,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合同物流事业部与被告新疆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合同物流事业部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合同物流事业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合同物流事业部撤诉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285.24元,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合同物流事业部撤诉。 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合同物流事业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285.24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卡迪尔扎提·居热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