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讷河市兴旺灌区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郭明恕职务:站长 地址讷河市兴旺乡 被告任凤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讷河市兴旺乡杨树屯,
审理经过
原告讷河市兴旺灌区管理站诉被告任凤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讷河市兴旺灌区管理站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讷河市兴旺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宏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