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少荣,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陆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26楼A单元2604部分、2605-2606室。
负责人:王书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崔少荣与被告陆阳、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少荣以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经于2021年6月17日向原告崔少荣支付赔偿款(项下包括修车费、拖车费)合计13045元为由,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对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少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依法处分,该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崔少荣撤回其在本案中对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甄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