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庆维,男,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申请人:崔戬,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庆维诉被告崔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庆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戬名下,位于抚顺市望花区房屋查封保全。而申请人王庆维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责任限额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庆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被申请人崔戬名下,位于抚顺市望花区房屋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查封保全上述财产价值以10万元为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崔戬名下,位于抚顺市望花区的房屋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查封保全上述财产价值以10万元为限,查封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