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办事处南京西路丰源公寓65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72152D。
被执行人: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杨彦文与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申请人杨彦文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了(2021)豫1424执保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工行河南省商丘新建路支行(账号:17×××35)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杰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2021)豫1424执保7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工行河南省商丘新建路支行(账号:17×××3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