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北栋24楼南栋29楼。

负责人:李尉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刘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408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1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8月6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等信息。经本院财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蒋鹏律师,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刘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蒋鹏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3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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