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润成,男,****年**月**日出生,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
被告高海福,男,****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润成与被告高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吴润成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润成与被告高海福已协商解决,原告吴润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润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8.6元,由原告吴润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