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英淑,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玄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玄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昌国,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英淑、玄立国、玄立明与被告李昌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英淑、玄立国、玄立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英淑、玄立国、玄立明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英淑、玄立国、玄立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英淑、玄立国、玄立明负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李英淑、玄立国、玄立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