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指山市政府综合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王雄,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海南华爵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海口市国贸玉沙路**号玉沙国际大厦**室1室。 法定代表人吴辉勇。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土环资字【2015】253号《关于收缴"泽诚嘉园"项目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以下简称253号决定书)。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海南华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该决定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因原告已向本院就申请人要求执行的253号决定书要求撤销,而该决定书是否撤销,系本案是否能够执行的关键,故本案决定中止审理。2016年7月6日,国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诉讼尚未审结,且审理期限尚不确定,待诉讼案件审结后视裁判结果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丽梅 审判员 陈 新 审判员 符旭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