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江市松陵镇龙达叉车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村2组。
经营者:曹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云联北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严勇,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市松陵镇龙达叉车经营部与被告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松陵镇龙达叉车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江市松陵镇龙达叉车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