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建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原告:陈子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唐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被告:冯喜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县。 被告:林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系冯喜连之夫。 被告冯喜连、被告林剑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劲松,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被告:王伏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谭卫国、被告王伏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第三人: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同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专,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湘潭裕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1449号。 法定代表人:文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建兴、原告陈子富、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冯喜连、被告林剑锋、被告谭卫国、被告王伏江及第三人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湘潭裕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陈子富、原告唐光华于2021年5月27日以没有主张实体权利,且与原告唐建兴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喜连、被告林剑锋、被告谭卫国、被告王伏江及第三人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湘潭裕都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子富、原告唐光华撤回对被告冯喜连、被告林剑锋、被告谭卫国、被告王伏江及第三人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湘潭裕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唐湘莲 人民陪审员  李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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