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厚俊,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坤,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王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黄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熊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黄建军、熊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驻仲裁字第717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晓、黄建军、熊忠超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黄建军、熊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谭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金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