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长春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通化市XX医院,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XX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XX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XX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吉林省XX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