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小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张锁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潘小芹与张锁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张锁成名下号牌为豫M×××××福特牌汽车一辆、豫M×××××夏利牌汽车一辆、豫M×××××五菱牌汽车一辆、豫M×××××五菱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锁成名下号牌为豫M×××××福特牌汽车一辆、豫M×××××夏利牌汽车一辆、豫M×××××五菱牌汽车一辆、豫M×××××五菱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