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达某,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村2号地西钓鱼台嘉园7号楼地下配套B03室。
法定代表人:汤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蕊,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达某与被告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达某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达某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达某撤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夏文慧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 四 月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丁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