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真,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 被告:袁大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黄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银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袁大全、黄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银撤回对被告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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