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刘海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全与被告刘海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洪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