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代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代海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31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海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代海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10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