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红军。 被告陈海龙。
审理经过
李红军与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军与被告陈海龙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红军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红军的撤诉行为系本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红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红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巩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祁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