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窦俊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财,系北镇市青堆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俊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窦俊岩与被告付俊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伍万元,计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秋后,原告准备在青堆子生态农场地里建大棚,由于某种原因,有的居民阻挡施工,不给拿钱就不让建棚,经生态农场干部王海峰和付俊海说和,由原告给付相关居民5万元钱,2020年10月27日由原告弟弟窦俊俭在青堆子农行营业所门前,经王海峰手将这5万元钱现金转给了付俊海,后来原告大棚没有建成,找被告催要数次偿还欠款5万元钱,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是通过被告将50000元给付了案外人张良、张国斌、张彦富、陈志军、李玉祥等五人,被告未实际得到原告的50000元,故原告与被告在本案中无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窦俊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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