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河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316374232,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成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伟,该公司清欠科科长。

被告:童万章,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黑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黑河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童万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黑河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河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1,468.96元,由原告黑河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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