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车立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车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车立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车立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跃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郎文玲,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车立寿、车立英、车立炳、车立胜与被告周跃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车立寿、车立英、车立炳、车立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车立寿、车立英、车立炳、车立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程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庭庭 书 记 员 熊晨晨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