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营口盛艺和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太白路16甲-甲4号。
法定代表人:黄政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原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雷,系被告丈夫,住营口市西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营口盛艺和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原茉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营口盛艺和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原茉莉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盛艺和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原茉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营口盛艺和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原茉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营口盛艺和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反诉费715.66元,减半收取计357.83元,由反诉原告原茉莉承担(反诉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