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中鑫公寓门面5、6号。
经营者:黄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男,该货运部职工。
被执行人:严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与被执行人严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鄂7102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严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洪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支付1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申请费140元。被执行人严洪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洪的银行存款1616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