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何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三石村朝阳小区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9002666172Q。
法定代表人吴光亮,系该乡乡长。
出庭负责人王春华。
委托代理人李叶青,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知雨,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夏何儿不服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人民政府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何儿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何儿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何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