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南湖新村二期东侧静安新城8#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2058663U
负责人:王玉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瑛,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涤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告:徐赛满,****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周涤凡、徐赛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