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利,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达与被告刘永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4月19日,原告刘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2021年4月19日已将欠款42,600元支付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待原告领取),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