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跃华,****年**月**日出生,个体,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米源,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8]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跃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跃华及其辩护人米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冯跃华明知陈某甲(另
案处理)与廖某(已判刑)之间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事实,多
次介绍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娇乡纺织有限公司、徐州鑫泽纺织
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460余万元已被受票
单位福建省泉州登宝路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向荣服饰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跃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冯跃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太重,其只是做生意。
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廖某虚假注册十余家假公司均不
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工商局违法注册,税务局违规批给一般纳税人资格,均存在渎职行为,本案应定为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故公安机关无侦查权;2、本案属于地方税务机关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故被告人冯跃华无罪;3、公诉机关未能提供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证明税款460余万元被抵扣的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冯跃华明知陈某甲(另
案处理)与廖某(已判刑)之间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事实,多
次介绍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娇乡纺织有限公司、徐州鑫泽纺织
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460余万元已被受票
单位福建省泉州登宝路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向荣服饰有限公司实施抵扣。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娇乡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款合计363247.88元已被受票单位福建省泉州登宝路服饰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2、2015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鑫泽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款合计159669.27元已被受票单位福建省泉州登宝路服饰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3、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荣飞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税款合计584974.36元已被受票单位福建省泉州登宝路服饰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4、2016年5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明雷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款合计188888.9元已被受票单位福建省泉州登宝路服饰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5、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娇乡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款合计503461.54元已被受票单位泉州向荣服饰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6、2016年4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荣飞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款合计110427.36元已被受票单位泉州好未来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7、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鑫泽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款合计532003.53元已被受票单位石狮凯舜帝亚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8、2015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荣飞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税款合计694529.93元已被受票单位石狮凯舜帝亚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9、2015年4月到5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鑫泽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款合计537606.84元已被受票单位福建省华奇环保印花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10、2015年4月到5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荣飞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款合计559401.70元已被受票单位福建省华奇环保印花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11、2015年3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鑫泽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款合计152564.10元已被受票单位福建威立制衣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12、2015年3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荣飞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款合计152564.10元已被受票单位福建威立制衣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13、2015年3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鑫泽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款合计50854.70元已被受票单位石狮市大舜制衣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14、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冯跃华通过廖某,为陈某甲虚开徐州荣飞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款合计75555.56元已被受票单位石狮市大舜制衣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跃华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出示、宣读,经质证的
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泉州向荣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好未来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相应的调查材料;福建省永春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福建省泉州登宝路服饰有限公司、福建威立制衣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相应的调查材料;福建省石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对石狮凯舜帝亚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奇环保印花有限公司、石狮市大舜制衣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相应调查材料;徐州荣飞纺织有限公司、徐州鑫泽纺织有限公司、徐州娇乡纺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对上述徐州四家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被告人冯跃华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廖某、王某甲、陈某甲、张某、王某乙、陈某乙、许某的证言;被告人冯跃华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廖某的刑事判决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冯跃华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被告人冯跃华的辩解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一、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并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列,本院在庭审中已明确告知辩护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举报、控告,无论本案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均不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理由,刑法不能纵容犯罪分子以国家机关存在管理缺陷为由而实施犯罪行为,本院更不能因此将该监管缺陷作为减轻犯罪分子罪责依据,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二、对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无侦查权,指控数额缺乏证据支持,被告人冯跃华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故公安机关有权对被告人冯跃华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使侦查权,在案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冯跃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对被告人冯跃华提出公诉机关建议对量刑建议太重的辩解,经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及江苏省目前司法实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冯跃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达46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公诉机关提出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跃华介绍他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跃华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跃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冯跃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跃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