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伟,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xx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1。 被告: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与被告安徽xx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