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