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建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壶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壶关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书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壶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建设与被告徐书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被告徐书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务工工资1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3月原告跟随被告打工,期间被告在长治市××镇工程,1998年年底完工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拖欠。2000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打了一支工资条13900元,后原告每年都找被告徐书和索要工资,被告徐书和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支。
被告辩称 被告徐书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其当庭口头辩称:欠条是我打的,但当时原告说我只负责打欠条,结算的事不用管,他自己去找矿务局结算。
被告质证 被告徐书和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1997年至1998年间,被告承包了一项修路工程,原告便跟随被告干活,工资由被告发放,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3900元未支付。2000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打下一支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徐建设工资款壹万叁仟玖佰元整13900元徐书和2000年12月30号。”因多次讨要所欠工资款无果,原告于2021年1月8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民事诉状,欠条,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徐书和雇佣原告徐建设修路并负责工资核算发放,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现被告徐书和欠原告徐建设工资13900元,被告徐书和应当履行支付工资义务。被告徐书和称当时因被告没有要到工程款发不了工资,原告承诺只要被告打下欠条,原告就去找矿务局结算,被告才打了欠条,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被告以上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徐书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建设工资款13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被告徐书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庆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