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原告:苗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兴安盟众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苗某与被告兴安盟众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某、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赵某、苗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