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俞天荣,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
被执行人:高瑜聪,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
被执行人:李忠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
被执行人:王德庆,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俞天荣与被执行人高瑜聪、李忠生、王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08月04日立案后,申请执行标的116300元(已给付48783.4元)责令被执行人高瑜聪、李忠生、王德庆履行法律确定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高瑜聪、李忠生、王德庆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俞天荣偿还3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连本带息全部还清。
二、申请人申请人俞天荣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三、本案执行费1645元,由被执行人高瑜聪、李忠生、王德庆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