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收成镇天成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镇镇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第三人: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成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收成镇天成村。 负责人:周某,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某、陈某、孙某及第三人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世强 人民陪审员 李荣德 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