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家麟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家麟依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5民初19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支付1,6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向被执行人张某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对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对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网络资金639.6元,冲抵执行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委托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下落调查,查无结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对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对被执行人张某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查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至海珊瑚(上海)婚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下落调查,查无结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朱佳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蔡元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