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住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22号。 负责人:邓亚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干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金英,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城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诉被告李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陆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荣利 书 记 员 何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