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苏佳丽(系原告苏宇杰母亲),住同原告苏宇杰。
被告:上海咕噜咕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1063室。
法定代表人:聂海亮。
审理经过
原告苏宇杰与被告上海咕噜咕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9年7月14日在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100号新邻生活站咕噜咕噜门店购买了1825次轮滑培训课程。现被告无故关停营业场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相关课程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依据双方在《少儿健身服务购买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起诉至该院。但原告住所地在本市黄浦区,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嘉定区,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在本市黄浦区,遂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3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少儿健身服务购买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有分支机构,因此尚难排除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即使按照法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无法认定在上海市黄浦区。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