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丛志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顾艳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丛志兰与被告顾艳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丛志兰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顾艳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顾艳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丛志兰撤诉。

公告费用260元,由原告丛志兰负担。

案件受理费1050元(缓交至执行前),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丛志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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