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丛志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顾艳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丛志兰与被告顾艳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丛志兰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顾艳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顾艳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丛志兰撤诉。
公告费用260元,由原告丛志兰负担。
案件受理费1050元(缓交至执行前),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丛志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