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密山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房产小区1号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安太发,经理。 被告:任爱秋,女,1984年8月16日,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密山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爱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密山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密山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