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艺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1单元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94320A。
法定代表人:余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滨湖路(金科开州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8993440X。
法定代表人:王申殿,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艺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重庆艺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该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下发《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于2021年2月27日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收到《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按照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艺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