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本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姚本花丈夫),男,****年**月**日出生,苗族,现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曹晖,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姚本花与被告曹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本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本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曹晖偿还原告姚本花借款123,36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曹晖于2019年8月1日向原告姚本花借款123,360元,借期一年,还款时间2020年8月1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总是说现在手头紧,没钱还,等有钱一定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
本院查明
借条及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欲证明被告曹晖向原告借款123,36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8月1日,被告曹晖向原告姚本花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姚本花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123,360.00元),借期壹年,还款时期2020年8月1日。借款人曹晖,2019年8月1日,韩先娣”。原告姚本花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曹晖转款90,000元。 被告曹晖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7日,被告曹晖向原告姚本花借款100,000元,原告在扣除利息10,000元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曹晖转款9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借款,经双方协商,以原借款金额100,000元加上利息共计123,360元为本金,被告于2019年8月1日向原告姚本花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姚本花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123,360.00元),借期壹年,还款时期2020年8月1日。借款人曹晖,2019年8月1日,韩先娣”。原告姚本花于2021年7月2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3,36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晖向原告姚本花借款100,000元,原告在扣除利息10,000元后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实际支付借款90,000元,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因原告姚本花实际支付被告曹晖借款9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曹晖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姚本花要求被告曹晖偿还借款123,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本花借款本金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姚本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7元,依法减半收取1383.5元,由原告姚本花承担358.5元,被告曹晖承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小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