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高林海,系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通,男,系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姬海虎,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卓尼县。

审理经过

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姬海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10元,减半收取计88.50元,由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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