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王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申请人:赵新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赵新勇女儿。
被申请人:车洪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太和县。
被申请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建设路(北侧)16号。
法定代表人:车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新勇申请对车洪前、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王晓飞对本院保全查封的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王晓飞称:2012年12月31日,王晓飞与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遮阳置换或补偿协议》,通过房屋拆迁置换取得了安徽省太和县的房屋。请求停止对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赵新勇因与被申请人车洪前、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皖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车洪前、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共计1.5亿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总计价值1.5亿元的其他财产。2018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太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和县太亳路东侧等262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止。
另查,2012年12月31日,王晓飞(乙方)与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房屋遮阳置换或补偿协议》,主要约定,由于甲方房屋遮挡后面居民的阳光,经友好协商达成房屋置换和补偿协议:乙方共有房屋面积为328平方米,甲方置换给乙方楼房4套,房号。甲方置换给乙方的面积超出乙方被置换楼房面积,超出的部分按2500元/平方米补偿给甲方。超出面积108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27万元。乙方选择房屋置换的,甲方与乙方签订新的房屋合同,房屋合同签订30天之内,乙方把房屋腾空交给甲方。
再查,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出具《证明》,证明为同一套住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外人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案外人王晓飞在本院查封与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置换取得,但王晓飞应支付超出置换面积所对应的房款27万元,王晓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该款项。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王晓飞主张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王晓飞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