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本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申请人:曾广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志,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新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被申请人:张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被申请人:彭志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白本春、曾广众与被申请人刘新福、张新华、彭志连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本春、曾广众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刘新福、张新华、彭志连名下价值6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曾广众以其名下思域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湘J3××××)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本春、曾广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白本春、曾广众对被申请人刘新福、张新华、彭志连名下价值6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的申请; 二、查封申请人曾广众名下思域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湘J3××××)。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白本春、曾广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胜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殷玄子 书记员罗郅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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