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文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虾稻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章华古韵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元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志,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文魁、湖北虾稻醇酒业有限公司、湖北省章华古韵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文魁、湖北虾稻醇酒业有限公司、湖北省章华古韵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汪丽琴 审判员 高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如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