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隆回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紫阳村(川南房地产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九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清平,隆回县周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燕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彭达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隆回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燕林、彭达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隆回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隆回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隆回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