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科苑路。
法定代表人左志锋,县长。
被执行人:新化凯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新化经济开发区梅苑工业园原兴昂鞋业厂房第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MA4PT12N98。
法定代表人李孙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新化凯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化凯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月27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暂时无法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新化凯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3160元,尚有51316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