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景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刘志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景武与被告刘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王景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景武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景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