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惠民路8号政府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0030461276。
法定代表人:张从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争,该局开发利用股业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该局开发利用股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徽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万福商城9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RJE9L6E(1-1)。
法定代表人:郭金东,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总计18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总价值为18000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