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XX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委托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志银,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李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XX恒申请执行李文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文华所有的在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贵定县教育局的工程款166584元,并向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2018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XX恒因尚未找到被执行人李文华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3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向正荣 审判员 王积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军